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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投资国债的差异及协调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由于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这部分差异,企业应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2000年1月1日以100万元购入3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库券,年利率为4%。2001年1月1日以105万元转让。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出售该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5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2000年末,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国债利息收入40000元,增加会计利润40000元;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也称国债的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40000元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0年末应按税法规定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 2001年末,对国债转让取得的10000元投资收益应纳税,企业已计入利润总额,已构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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