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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投资国债的差异及协调

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由于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这部分差异,企业应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2000年1月1日以100万元购入3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库券,年利率为4%。2001年1月1日以105万元转让。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000年12月31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00000×4%=40000(元)。

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出售该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5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国债 1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2000年末,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国债利息收入40000元,增加会计利润40000元;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也称国债的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40000元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0年末应按税法规定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

2001年末,对国债转让取得的10000元投资收益应纳税,企业已计入利润总额,已构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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