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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及协调

税法和会计制度关于短期投资差异有:

1.除现金资产购置的投资外,以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换取的投资等初始投资成本不一致。

2.企业在持有短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时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这部分股利确认为股利收入,如果是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利性所得,要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的处理差异。会计上对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而税法规定,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4.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股权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在上述事项上的差异必然带来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确定的差异。

企业发生的上述差异,相应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企业对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甲企业与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1999年12月6日从证券市场上用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价款10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1999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每股市价8元。

(2)2000年5月4日A公司宣告每股分派0.2元的现金股利,每10股分派2股股票股利,于5月20日按5月15日在册股东支付。

(3)2000年6月10日将上述股票转让2000股,实行价款18000元。

(4)2000年9月10日将上述余下的股票10000股全部转让,实行价款8800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1999年12月6日购入A公司股票:

借:短期投资——A公司股票 10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1999年12月31日对A公司股票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1000-80000=21000(元)。

借:投资收益 21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1000

(2)2000年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A公司股票 2000

对收到的股票股利用作备查记录。

收到股票股利后A公司每股成本=(101000—2000)/(10000+2000)=8.25(元)。

(3)2000年6月10日转让A公司股票2000股应冲减的短期投资成本:2000×8.25=16500(元)。

应冲减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12000×2000=3500(元)

借:银行存款 18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500

贷:短期投资——A公司股票 16500

投资收益 5000

(4)2000年9月10日转让A公司股票10000股应冲减的短期投资成本:10000×8.25=82500(元)。

应冲减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12000×10000=17500(元)。

借:银行存款 88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7500

贷:短期投资——A公司股票 82500

投资收益 23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该企业1999年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元,冲减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1999年末,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1000元。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企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上有差异,导致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样,会导致短期投资转让成本不一样,为了便于两者在转让收益上的差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将短期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记录在内。

2000年5月20日,企业收到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时,会计上考虑到企业持有短期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让处置所得,而不是为了获得持有收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短期投资取得现金股利,不确认投资收益,而以冲减投资成本,将其转化为未来的转让所得;取得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在备查簿中登记。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时”或“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在2000年5月4日应确认股利4000元(其中现金股利2000元,股票股利2000元,按股票面值1元确定股利所得)。股东取得股票股利,应视为取得股票面额相当的分配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在确定税收成本时,企业收到的股票股利要调增投资的计税成本。到5月31日甲企业持有A公司股票12000股,每股计税成本为:(101000+2000)/12000=8.583元。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企业短期股权投资收到现金股利的规定上有差异,导致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样,会导致短期投资转让成本不一致,为便于确定两者在转让收益上的差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将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记录在内。

2000年6月10日,转让A公司股票2000股,会计转让所得为5000元,而按税法计算的转让所得为:18000-2000×8.583=834元。会计核算投资转让所得与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的差额=5000-834=4166(元)。是税收上已确认的股利所得(4000×2000/12000=666元)与税法不得税前扣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999年末计提的)(21000×2000/12000=3500元)之和。

2000年9月10日,转让A公司股票10000股,会计转让所得为23000元,而按税法计算的转让所得为;88000-(103000-17166)=2166(元)。会计核算投资转让所得与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的差额=23000-2166=20834(元),是税收上已确认的股利所得(4000×10000/12000=3334元)与税法不得税前扣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999年末计提的)(21000×10000/12000=17500元)之和。

2000年末,按税法应做纳税调整的事项为: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为:834+2166=3000元,而2000年度会计核算的转让所得为:

5000+23000=28000元。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4000元,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持有收益),由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所以,该项目不须考虑补交所得税的问题,该项目会计上没有计入投资收益,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因此,2000年末总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3000=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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