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烟法[2001]1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
|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