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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购入资产的税法规定总体来说是一致,个别地方略有差异: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营业费用)。 2.企业购入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实施新的税收政策,法律规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不计入成本。 3.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东北地区实施新的税收政策,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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