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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自制资产的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制度不同,除注册费和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完全直接进期间费用,不再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略有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税法通常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经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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