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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接受投资资产的税法规定1.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2.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政策的变迁,在此以存货为例做一个概括性介绍,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的情况基本相同。 从税法的角度为防止避税,我们对各类资产置换,除非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殊改组交易,原则上都要分解为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对于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有活跃市场可比价格的,按市价;没有市价的,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组成计税价格;针对关联交易,专门有转让定价的特殊规则;关联方之间定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据以进行调整。 就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要区分不同情况:一般的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方确认的投资初始成本由于上述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现不一致。被投资方取得有关非现金资产,包括作为存货管理的资产因为其中包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得到处理,因此,原则上可以存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计税的成本。但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是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入账的实际成本,这个所谓的“各方确认价值”如果是公允价值,就与计税成本一致,如果是按存货在投资方投资前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就会产生差异,并有可能导致对该存货中包含的税收上已确认的了损益再重复确认。这一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是会计制度恢复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为防止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人为操纵会计利润,可以通过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计来正确解决。 此外,对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法换入的无形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下取得的无形资产,都以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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