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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指:
(1)公安部法制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法制处、室; (3)市(地、州)、县(市)、市辖区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法制处、科、股; (4)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公通字[1999]7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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