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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良、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及实质性损害中的损失等,后者在随后的部分介绍。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构成企业费用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 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四个:一是计提折旧基数,即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四是固定资产净残值。 (一)固定资产基数的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也就是可以折旧的成本。固定资产会计计价与固定资产税收成本的确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税法规定主要有: 1.盘盈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以重置完全价值为基数。 2.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法换入的固定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以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3.按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成本的原则是,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投资或改组业务发生前即时)为基础确定。 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差异已经取消。 (二)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基本相同,差别主要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方面,税法规定如下: 税法规定原则上与取得总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鉴于当前企业办社会事业单位脱钩进展情况,企业办非独立核算托儿所等暂允许扣除折旧费。但已出售给职工和已出租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的职工住房不得扣除折旧。其余则相同。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于上述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处理上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是一致的。 (三)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对于新文件下发前已经确定的比例,在取消行政审批后,比例保持不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和避免企业利用预计残值率和计提折旧的年限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节器,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按如下要求进行: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1)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113号) (4)折旧方法的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规定 1.改良支出是否资本货的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还会发生一些必要的支出,包括改扩建和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税前扣除办法称为固定资产改良。改良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超过一年)而且使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等都有较大的改进。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也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后续支出区分为增强固定资产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能力和提高固定资产性能的支出以及修理支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 税法不允许预提日常修理费用支出。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税法规定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进,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处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办法单独计提折旧。 [例]某企业对一台生产设备每年大修理一次,对修理费用采用每月预提的方法,2001年前11个月每月预提2000元。2001年12月份进行大修理时实际发生修理费25000元。该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前11月份每月预提修理费: 借:制造费用 2000 贷:预提费用 2000 12月份实际发生修理支出: 借:预提费用 22000 制造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税法严格按定量标准,区分修理与改良支出。对于改良支出需要资本化和作为长期待摊费有两种情况: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修理或改良支出的判断标准。税法规定了判断固定资产改良的三条标准:发生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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