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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短期股权投资的税法规定1.企业短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此部分内容将在后面专门介绍) 2.除初始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按税法确认股息的时间,应归上位股东确认),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3.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时,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4.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股权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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