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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投资的初始成本和调整成本的税法规定税法上的投资成本确定是为了准确计算投资所得(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为了反映和贯彻有关投资的税收政策,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对企业利润重复征税,对企业亏损重复利用。 企业持有的某项投资的转让收益=该项投资的转让收入-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准确计算投资的计税成本是计算投资转让收益的关键。 企业可以现金资产购置投资,可以用非现金资产换取投资;也可以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取得投资。包括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投资和非货币交易中取得的投资。 (一)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于现金购置投资,会计与税法确定的计税成本是一致的。 税法不允许提取投资的坏账准备。 按照税法的一般原则,企业之间相互交换资产(传统所说的“以物易物”,应当分解成出售旧资产,购置新资产两项业务来进行处理。因此,以非现金资产(包括已持有的投资)置换投资,应该分解成出售有关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现金资产购置投资两笔业务来处理。前者视同销售,要缴纳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如果是原材料等)、营业税(房屋不动产等)以及其他间接税。同时,要确认出售非现金资产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有关的间接税费要加到换入的投资成本中,换出原材料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要加到投资成本中。但非现金资产销售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加入投资成本,因为所得税是费用项目,不作为有关资产的成本构成因素。 因此,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的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都规定,企业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和购买投资两项业务,视同销售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5年摊销。 (二)投资成本的调整 按现行税法规定,投资的计税成本,发生下列情况要进行调整: 1.追加或减少投资。 2.投资方分配包括:“推定分配”(后面将详细介绍)超过被投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 3.持有投资过程中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分配超过被投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且超过投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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