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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自制资产的差异

1.企业自制存货按制造过程所消耗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支出确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根据交付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第虽然指的是“在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的成本,在实务中我们强调两者的标准是一致的,关键判断是否可使用。

建筑单位交付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制度不同,除注册费和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完全直接进期间费用,不再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略有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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