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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

对于特定单位和特定车船减少和免除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优待规定。根据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2)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4)经财政部批准减税、免税的其他车船。另外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馆、公务人员以及在使、领馆内工作的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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