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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税征税对象的计税基数。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分别按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实行从量计征:乘人汽(电)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以辆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和载重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机动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二分之一)计算。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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