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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刑事诉讼法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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