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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39号(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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