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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延长宽限期至1997年12月31日

延长宽限期至1997年12月31日,是指到货日期。(《海关总署关于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物资宽限期予以延长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28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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