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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房产税减免对某些特定单位和特定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一种优待。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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