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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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