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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1)主体的二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其主体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其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既有单行税法中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也有征管类税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义务,还有诉讼类税法中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所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为核心组织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税收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影响因素包括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产生,生产经营及自身组织状况的变化,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以及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因时效而消灭,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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