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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纳税人权利

税法明确规定的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主体的基本权利对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加强税务执法监督,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与合作信赖主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有较大的提高。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延期纳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生效。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4)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5)要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赔偿。

(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的,有权按照规定的期间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税收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保守其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财务或个人财产情况等秘密。

(8)请求听证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税收行政法规的要求,纳税人还有对重大处罚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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