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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应该接受申请,并决定立案复议的法律行为。受理标志着复议程序正式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要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复议申请的条件为: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旧于法定的复议申请范围;

(5)属于被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已将有争议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或解缴;

(7)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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