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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应该接受申请,并决定立案复议的法律行为。受理标志着复议程序正式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要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复议申请的条件为: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旧于法定的复议申请范围; (5)属于被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已将有争议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或解缴; (7)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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