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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是指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劳动力; “跨省流动就业”是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就业。(《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劳部发[1994]45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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