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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诉讼权

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

(1)原告享有起诉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在开庭审理时,经法院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核对并要求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并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7)有向法院申请对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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