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3〕68号文件中提及“惩罚性措施”,是指针对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包括令其限期调离、停止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待遇、停止工作等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30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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