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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复议机关通过对税务复议案件的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复议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标的所作出的行政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类: (2)具体行政行为仅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然后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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