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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