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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提起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后才可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经复议后再起诉,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起诉。起诉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载明起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起诉人为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或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写明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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