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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六个月”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六个月”

“六个月”,是指《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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