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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收养人的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失效]》,司法部、民政部令第2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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