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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工程”中所提失业人员

“工程”中所提失业人员,是指有求职要求、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并按规定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劳动部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3]29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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