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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撤诉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撤销已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撤诉要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经法院审查同意撤诉后,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原则上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事实或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不得撤诉:

(1)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必须加以纠正,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时,不得撤诉;

(2)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同时或先后上诉,为了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力,不能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止诉讼;

(3)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处于明显败诉时,如果同意上诉人撤诉,将会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二审法院不得同意上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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