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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市、县(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上述地区所辖农村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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