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能源部关于颁发《大型超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92]120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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