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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第三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范围

第三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范围,是指现在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其它行业的人员一律不能采取挂靠的方式评律师专业职务。(《司法部关于妇联系统不能设置律师事务所等问题的答复》,司发函[1992]11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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