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刑二发[1991]2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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