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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劳改单位接待的外宾

劳改单位接待的外宾,是指外国人,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下列人士:

  (一)法律工作者,法学专家、学者及其他知识界友好人士;

  (二)由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同级外事部门接待的外国政府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新闻记者;

  (三)经当地厅(局)级以上政法、外事部门推荐的有关方面人士。(《司法部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外宾的规定》,司发[1991]06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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