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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分类所得税制

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他们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税率 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分类所得税制更适用于征收管理效率较低的国家,因为其课税简便,能够进行源泉控制,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但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许多国家用综合所得税制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或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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