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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病故军人”“病故军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
(一) 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二) 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 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 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 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 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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