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是指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在扑救投保单位的火灾时,对调动的外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在灭火中的损耗,要出具证明,交起火单位统一纳入施救费,一并向保险公司申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87]公消字2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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