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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海事请求权的范围海事请求权海事请求权的范围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索赔权利,例如:
1、因船舶发生碰撞或者发生其他事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2、由船舶或者因船舶的操作、营运造成人身伤亡而产生的请求权; 3、因船舶污染海域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请求权; 5、由海难救助或者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所产生的请求权; 6、由租船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7、由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以及因船舶载运货物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所产生的请求权; 8、由共同海损产生的请求权; 9、由拖航、引航产生的请求权; 10、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劳务所产生的请求权; 11、追索港口使费或运河、航道费的请求权; 12、因建造、修理、改装或者装备船舶所产生的请求权; 13、因船舶的抵押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14、因海上保险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15、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16、由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费用而产生的请求权; 17、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者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佣金、手续费、代理费所产生的请求权; 18、因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19、船舶共有人之间对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所产生的请求权; 20、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失效]》,)【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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