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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每次劳务报酬应纳税额=(每次劳务报酬所得-800元)× 20%;

(2)劳务报酬所得每次4000元以上但不超过25000元的,每次劳务报酬应纳税额=每次劳务报酬所得×(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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