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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04号文颁发“国务院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是指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经周字100号文附件第三条和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三日劳动部工资局(65)中劳薪字第80号函中的有关规定的待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矽肺病工人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79]劳总薪字4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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