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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每次(以1项特许权的1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惯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1)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00元)× 20%;

(2)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元以上的,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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