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物品”,是指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本身所用的家具、陈设品、车辆、办公用品和招待用品:“自用物品”是指外交官本人以及与他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在华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失效)》,)【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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