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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待遇“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待遇“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获得勋章的或者符合获得勋章条件的转业军人和复员军人; 三、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 四、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显著贡献的从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工作在二十年以上的人员。()【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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