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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从事井下、高温以及其他有损身体健康的工作

从事井下、高温以及其他有损身体健康的工作,是指井下工作、经常在华氏一百度以上场所的工作以及制造或者是提炼铅、磷、酸、汞、砒等化学物品的工作。(《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失效]》,)【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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