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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之“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一项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本来可以上诉的判决,不问诉讼人是否已提起上诉,人民检察署如认为该判决为违法或不当,都可以于上诉期内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对《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确定判决”词意解答的复函》,法办字第343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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