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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营业代理人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把“营业代理人”列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通常仅限于不具有独立地位的营业代理人,对于专门从事仓储、货栈的场所,以及可以多方代理,广为客户服务,并不受控于某一家外国企业或专为某一家外国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居间商和经纪人,不能视为某一家外国企业的营业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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