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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物料、外购零配件和包装物等。

(1)存货的计价。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原则。成本价的组成:购入的存货成本价,包括买价加运输、装卸、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自制、自产或自行开采的存货成本价,包括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如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委托加工的存货成本价,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和往返的运输费等;商业企业和服务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商品的存货成本价,包括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日常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核算的发出和期末结存的存货,可供选用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需要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能随意改变。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

(2)存货盘盈、盘亏、残次和毁损。存货发生盘盈、盘亏时,可按实际发生数(其中盘亏的存货,应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以盈亏相抵的差额,列为当期损益;存货由于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需要降价处理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列为当期销售损失;存货发生毁损,应以该项存货的成本价,扣除回收的残值以及应由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实际损失数,列为当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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