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中规定“五年后独资企业全部税后利润的2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投资单位上交同级财政”的一句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结汇后上交的人民币。(《财政部关于贯彻《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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